2024内蒙古兴安盟人民医院公开招聘控制数人员27人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兴安盟人民医院使用控制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为做好本次公开招聘工作,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及国家和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按照《关于盟本级公立医院人员总量管理办法(试行)》和《盟本级公立医院控制数使用实施方案》,制定本招聘公告。
一、招聘计划
本次公开招聘岗位计划经编制部门核准,共计划招聘控制数人员27名,控制数人员不纳入编制管理,实行同工同酬待遇。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招聘对象及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坚持党的民族政策,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自觉维护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4.品行端正,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5.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88年10月8日(不含)至2006年10月8日(含)期间出生的;博士研究生、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年龄放宽至40周岁及以下(社会化职称证);招聘岗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以岗位计划表为准。
6.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
7.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8.面向社会招收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培训合格当年在卫生机构就业的人员,可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经住院医师正规化培训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其中,住培合格证书的培训专业原则上应当与招聘岗位的专业或类别要求一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号)要求);
9.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具体招聘条件详见《招聘岗位计划表》。
(二)相关要求
1.招聘岗位资格条件设置由兴安盟人民医院审核把关,其他条件的取得时间要求为公开招聘报名开始日前(含招聘岗位计划表中要求的资格条件)。
2.下列人员不得应聘:
(1)在读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
(2)试用期内和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4)在公务员招考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聘用)纪律行为并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5)现役军人;
(6)应聘后即构成回避关系岗位的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
3.各招聘单位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招聘条件。不得设置指向性或与岗位无关的歧视性条件,不得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作为限制性条件。
4.全日制专科、本科、研究生在校就读期间参与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
三、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聘公告
招聘公告在兴安盟人事考试网、及兴安盟人民医院微信公众号等相关网站发布。
(二)报名
1.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应聘人员应登陆兴安盟人事考试网报名。提前告知报名、审核时间。
2.报名时间计划为:考生报名2024年10月8日9:00时至10月12日17:00时,审核截止时间10月12日17:30时,逾期不候。
3.每位应聘人员只能应聘一个岗位。应聘人员须按要求在填写《报名登记表》相关信息,报名用二代身份证(或护照)要与参加考试时所用证件一致。
4.应聘人员在填写个人简历时,须完整填写本人就读大学专科(本科)至今的所有经历,时间不能断开或空缺,不按要求填写或时间有断开的,将不予审核通过。学习经历:要填写上学(专科、本科和研究生)的起止年月、所读高校、院系、专业、学位(含第二学位、二学位、辅修学位及专业)。工作经历:截止报名开始之日的工作经历,要填写工作起止年月、工作或服务单位、所从事工作。已被事业单位列编聘用的要注明“已过试用期”。未就业期间的经历,填写起止年月并注明“待业”。
5.应聘人员须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报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考试、聘用资格,并纳入应聘人员诚信档案。
6.应聘人员要认真阅读招聘公告和岗位招聘条件,对照个人情况,选报符合自身条件的岗位进行报考。
7.报名期间,公布咨询、举报电话,并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专人值班,解答应聘人员的咨询,并受理应聘人员的举报。
(三)资格初审
1.资格初审由兴安盟人民医院负责。
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单位须在应聘人员报名后2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报名;对不符合条件的,严禁资格审查通过。对审查未通过的,应在资格审查栏中简要说明理由;对填报信息不全或有疑问的,应及时退回应聘人员补充或说明。
2.切实加强对应聘人员资格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抽调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人员组成资格审查专门工作小组,严格按照招聘公告确定的招聘条件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准确把握审查标准,统一审查尺度,不得随意放宽专业条件。要建立双人审查签字制度,对应聘人员所学专业界定不清,要按教育部门相关规定,提交单位集体研究或专家论证后,再作决定。同时,资格审查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3.《岗位计划表》中涉及的有关学历、学科、专业等资格条件方面的问题,由兴安盟人民医院组织人事科负责制定、解释。
4.应聘人员在网上成功提交报名信息后,应及时查询初审结果;初审通过的,不能再改报其他岗位。
5.本次招聘考试免收报名费。
(四)本次考试笔试不设开考比例。
无人报考或报名人数少于招聘人数的岗位,取消开考或减少招聘人数,调整后的招聘岗位及人数在网上公布。
本次招聘各环节出现缺额的,经招聘领导小组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研究决定是否依次进行递补。
(五)笔试
1.笔试分专业测试相关专业知识(详见计划表),考试科目为一科,满分100分。具体笔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选择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试卷的应聘人员须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答,对同一科试卷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3.笔试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笔试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为40分,应聘人员笔试成绩须达到最低分数线,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六)资格复审
1.资格复审由兴安盟人民医院负责。资格复审和面试的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2.从笔试成绩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上的应聘人员中,按照每个岗位应聘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排序和3︰1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复审范围人员,同一岗位末位成绩出现并列的人员,一并进入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及递补后达不到3∶1的,以实际人数确定进入面试范围人员。
3.资格复审重点审查应聘人员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是否符合应聘岗位相应资格条件。应聘人员属于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参加资格复审时,应提交已过试用期最低服务年限证明。凡不符合应聘条件、个人错填民族信息导致加分、所填报个人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以及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情节严重的,一律取消面试资格。
4.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应聘人员,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复审的,取消面试资格。
5、兴安盟人民医院对资格复审合格人员,统一组织心理测评,测评时间另行通知。
(七)面试及相关要求
1.面试一般采取结构化面试、现场答辩、试讲、技能测试等方式进行。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环节一般不再进行专业科目笔试。面试最低分数线为60分。
2.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面试的岗位,面试时,测试内容为公共知识的,对实际参加人数等于或少于该岗位招聘人数的,该岗位考生的面试成绩须达到本人面试所在考场(同试题、同考官组)所有考生的面试平均成绩,方可进入下一环节;测试内容为专业知识的,无法计算平均成绩的,在面试公告中 公布事先确定的面试合格分数线,对实际参加人数等于或少于该岗位招聘人数的,该岗位考生的面试成绩须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面试使用国家通用语言作答,不能混用两种语言,对不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3.相关要求
(1)面试命题须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入闱命题管理暂行办法》入闱命制,整个过程须派纪检工作人员全程监督。
(2)面试考场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要求,面试室应有监控设备,面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录音,并对音像资料进行妥善保管。
(3)人事考试机构将《面试考官评分表》、《面试成绩汇总评分表》、面试过程音像资料以及笔试试卷等原始资料整理存档,保存期不少于1年。
(八)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的计算:
招聘采取笔试、面试、心理测评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九)体检与考察
按照每个岗位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同一岗位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选最后一名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并超出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的,以笔试成绩高低排序,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笔试成绩也相同的,另行组织加试,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
1.体检
体检在指定的医疗体检机构进行,由招聘单位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规定执行。体检不合格、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体检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的考生,取消聘用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按照该岗位应聘人员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体检工作应在面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完成。
2.考察
考察工作由兴安盟人民医院统一组织实施。组织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应成立考察组。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应聘人员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是否牢记“三个离不开”、切实增强“五个认同”等政治要求,坚决把政治上不合格的挡在门外。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情况。一般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审核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考察人员面谈等方式,并形成具体的考察结论。
应聘人员考察不合格,经招聘单位研究确定,取消其聘用资格。考察阶段因个人原因放弃或考察不合格出现岗位名额空缺的,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一次。
考察工作应在体检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
(十)公示与聘用
1.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以及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报盟人社局审核备案。
兴安盟人民医院对拟聘用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对于反映应聘人员有关问题的举报信、电话以及有关部门转办的举报信,将认真登记,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最终核实结果进行反馈。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于控制数人员公开招聘的全过程,在公开招聘过程中任何环节发现有信息不实、条件不符、弄虚作假等影响聘用的情形,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2.公示结束后,招聘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拟聘人员《花名册》和《事业单位招聘控制数人员备案表》等,报盟人社局办理备案手续。
3.拟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聘用资格:
(1)应届毕业的拟聘人员,未能如期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
(2)应聘人员在本次公开招聘办理聘用备案手续前被其他事业单位聘用且未满试用期的(列编招聘,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下发备案或批准文件为准),或在公务员招考中被新录用的(以录用主管机关下发录用备案或批准文件为准),以及被录取为全日制学生的。
(3)试用期间或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4)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有信息不实、条件不符、弄虚作假等影响聘用的。
4.用人单位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中,用人单位应与聘用人员约定试用期。新聘用人员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聘用人员,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间或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5.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在公开招聘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等环节拟取消应聘人员考试、聘用资格的,应事先报盟人社局备案并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告知应聘人员被取消资格的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聘人员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
6.办理完备案手续后,放弃或被取消聘用导致岗位空缺的,不再进行递补。
7.应聘人员在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的,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条款规定,记入应聘人员诚信档案。
8.招聘岗位要求有服务期的,将在聘用合同中约定5年最低服务期限,并明确违约责任和相关要求。对无正当理由放弃或不履行最低工作服务年限的,将记入本人诚信档案。
四、其他事项
(一)本次公开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
(二)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严肃处理。
(三)本次招聘的有关信息在盟人事考试网站、招聘单位网站等网站发布。
咨询电话:0482-8282070
监督电话:0482-8282332
兴安盟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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